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安徽 合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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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质押的要求
商标有形量化的主要手段为注册商标权的质权登记,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首先,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够进行质权登记,如果商标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风险评估,商标权利人无法对其质权进行登记。
(一)有利于完善金融创新体系
商标权质押贷1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需要由人民银行与工商局共同推动,这种创新模式与传统的金融产业内部纵向创新模式有明显的不同:它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突出中观主体的作用,具有某种横向联合的特点,体现了中观经济主体对技术进步的积极反应、试图推动金融创新的主动作为及产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协作,也体现了中观金融主体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特点主动创新,在制度上满足微观市场主体对扩展信用担承方式的需求。
商标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注册商标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作债权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商标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的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根据《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