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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出质人必须是合法权人;用以出质的权必须有效,证明权有效的文件包括证书、年费缴纳凭证、登记簿等;若作为质物的是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承债权的实现。专利权质押评估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专利的应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具有潜在或现实的应用能力。专利权质押评估要求委托方明确专利权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1、专利名称;2、专利类别;3、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4、专利号;5、专利权申请日;6、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
专利产品是否能够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可预期的未来获利能力,或者专利虽未实施或应用但具备可预期和可验证的未来获利能力,对尚未实施专利技术,还应特别关注专利的潜在可应用性。现在市场存在三种质押评估方法,具体为: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现在从一系列公开数据中比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主要采用的是操作简单、成本较低的成本法,这种评估方法与不动产评估方法是差不多的。
专利质押评估中的成本法,一般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往往会严重脱离知识产权的本质,专利质押评估机构,无法体现无形资产的内在,有点往有形资产的评估方式上靠拢。这个方法,也不是国际和国内的评估主流方式。专利质押评估方法——收益法:该方法也叫收益现值法,是现在国际和国内比较通用所采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其主要也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上进行的未来估值。为保障质权实现的可能,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资产评估时还必须特别关注价值,考虑质押品的能力,应综合分析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