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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31 17:07:00 作者:安徽中企航
1、商标使用权“转让”在法律界定上存在问题
按照我国《公司1法》等民商法的法学理论,财产权的转让不仅可以指所有权的转让,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能的单独转让。
但是在《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中,权利“转让”特指所有权转让。也就是说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表述看,《公司1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只能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不能以使用权出资,因为只有所有权才谈得上“转让”,使用权只能说是“使用许可”。
1,以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出资不利于商标的发展和保护
合作成立的新公司由于没有商标所有权,只会考虑短期收益,不会考虑长远收益,不会投入太多财力去进行商标宣传和保护,而由于独占使用许可协议达成之后,商标注册人往往因为在一定期限内无法使用商标,所以也不会非常积极地宣传和保护商标,显然这对商标本身的成长非常不利。“芈月”商标,单看名字和类别可能无法形成什么关联,也看不出任何商业价值。
商标所有权与商标使用权的区别
转让的权利内容不同。1、先看类别商标存在45类,有时候在名字相同的情况下,类别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效果,因此名字起的再好,也要有类别作为基础支撑。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被投资企业使用,注册人依照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注册人虽不享有商标的使用权,却仍然享有其他权利。按照出资程序,以商标权出资需要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申请将商标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经商标局核准后,自公告之日起商标权归属被投资企业,才意味着注册人完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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